台灣科技促進語言學習理論與實踐學會
PPTELL 第二屆第二次理事會議會議紀錄

時 間:民國111年10月20號 中午12:15-13:15
地 點:第二屆第二次理事會議
10月 20日 (星期四) · 中午12:15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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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訊通話連結:https://meet.google.com/xeb-vuvd-crc
主 席:廖美玲 理事長
出席人員:理事長:廖美玲
副理事長:李思穎
秘書長:陳心怡
理 事:祁越、曾聖翔、洪紹挺、吳宜儒、徐立偉、黃恆綜、江玉聲、駱藝瑄、吳文琪、余立棠
請假人員:張美美、劉顯親、劉沛琳
紀 錄:鄭皓澤 助理
壹、報告事項:
一、民國一一一年八月至九月活動紀要如下:
(一)8月09日舉行第二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並通過決議有,(1)第二屆副理事長與理監事改選,(2)理事與常務理事工作事項分配及規劃,(3)新聘助理薪資級距,(4)通過修改本會組織章程,(5)2023PPTELL研討會籌辦事宜,(6)審議111-112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二)8月26日舉行第二屆第一次常務理事會議,並通過決議有,(1)依據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細目討論理事與常務理事工作分配及規劃。(2)通過2023PPTELL採公開徵求承辦校系方式辦理,並通過申請書草案。
(三)9月16日舉行第二屆第一次理事會議,並通過決議為國立高雄餐旅大學申請舉辦2023PPTELL研討會通過一案。
二、學會新任理監事選舉結果報部及新舊任理事長交接進度,請原江秘書長玉聲說明。
三、常務理事工作事項分配及規劃進度報告。
(一) 持續增募新會員:由駱藝瑄老師負責聯絡Megan老師加入會員,並連繫後續事宜。
(二) 拓展與國內及國際相關組織協力發展:由李思穎老師進行構思。
(三) 提升學會能見度及影響力:由祁越老師、吳宜儒老師負責規畫事宜,建立學會Twitter、活化學會Facebook帳戶並更新學會網站。
(四) 規劃學會期刊之發行:由陳心怡老師、洪紹挺老師籌畫,可先從爭取新興期刊的Special Issue開始進行。
主持各組業務之常務理事將於Line群組分享小組組成成員,規劃時程及進度等相關資訊。
四、各組請提供作規畫之經費需求,經由學會編列預算,俾益工作及各項活動之推動。

貳、提案討論:
案 由 一:提請通過臺灣科技促進語言學習理論與實踐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草案。
說 明:1.依本會章程第三章第十八條第四項(見附件二)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2.依內政部提供之範本擬定臺灣科技促進語言學習理論與實踐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草案,如附件一。
決 議:照案通過附件一,臺灣科技促進語言學習理論與實踐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參、臨時動議:
案 由 一:提請通過台灣科技促進語言學習理論與實踐學會會址變更一案
說  明:提請通過台灣科技促進語言學習理論與實踐學派變更會址為台中市西區民生路140號台中教育大學求真樓k848室,俾利學會各項會務之推行。
決   議:與會人員全體投票通過。
肆、散會

台灣科技促進語言學習理論與實踐學會
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草案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照本會章程第三章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第 三 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選舉票將依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推薦之候選人順位印製,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未在推薦名單之其他候選人。
第 四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截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 五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 六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後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後,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第 七 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十四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三人。
第 八 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可視訊會議),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第 九 條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於第二屆理監事選舉時施行,並不得於次屆理監事選舉時繼續使用。

臺灣科技促進語言學習理論與實踐學會章程
內政部109年9月台內團字第1090049789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科技促進語言學習理論與實踐學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Pedagogy and Practice in Technology-Enhanced Language Learning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結合理論與實務,深化科技促進語言教學、學習與研究,促進全球Technology-Enhanced Language Learning (TELL)/ Computer-Assisted Language Learning (CALL) 相關領域人士之經驗交流與合作,進而提升對全球學術研究的貢獻。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招募會員:本會將透過社群網站、學術會議等多元管道與機會,招募TELL/CALL相關領域人士加入本會,共同為本會目標努力。
二、舉辦工作坊:本會將定期舉辦專業成長與分享工作坊。
三、舉辦國際研討會:本會將定期舉辦國際研討會,也將與國際知名TELL/CALL組織合作,舉辦或協辦與第二條相關之研討會。
四、出版學術刊物:本會將規劃出版國際學術研究期刊,提供TELL/CALL 研究學者研究成果發表的平台,以提升對全球TELL/CALL研究的影響力。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大專院校在籍學生、持有效學生證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入會費新臺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500元,於年度會員大會召開前繳納。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1000元,於年度會員大會召開前繳納。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查通過,為當年度贊助會員。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2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10,000元,於團體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20,000元,於年度會員大會召開前繳納。
榮譽會員:凡受本會書面邀請,並贊同本會宗旨者,為本會榮譽會員。
備註:會員資格於入會日起算一年。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於入會半年後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2年。於任期內需保持會員資格。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含常務理事5人、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候補理事3人。
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3人(含常務監事1人)、候補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入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定訂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取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於本會109年7月27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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