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科技促進語言學習理論與實踐學會
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照本會章程第三章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第 三 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選舉票將依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推薦之候選人順位印製,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未在推薦名單之其他候選人。

第 四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截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 五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 六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後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後,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第 七 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十五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三人。

第 八 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可視訊會議),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第 九 條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於第二屆理監事選舉時施行,並不得於次屆理監事選舉時繼續使用。